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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筹划中应警惕的两种错误


  华东公司主营天然气销售和管道安装,兼营管道运输,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公司预计未来市场上用气量会很大,销售前景光明,于是铺设了大流量的输气管道,然而在建成管道后,公司发现市场销售并不乐观,管道的实际使用率仅达到设计能力的一半左右,特别是输气管道的折旧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华东公司指派市场开发部展开市场调查,发现其邻市有业务性质相同的华南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

  华东公司和华南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华南公司通过华东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

  华南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华东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因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华南公司从华东公司购进天然气费用1.43元∕立方米,其中天然气成本1.13元∕立方米(含增值税),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双方约定,华东公司销售给华南公司的天然气(含运费)只能加价0.1元∕立方米。

  假定华南公司每年从华东公司购气1000万立方米,华东公司、华南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管道运输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筹划前: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或者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管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还是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华东公司承担的税负和获取的收益都是相同的。

  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万×(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0(万元);企业所得税:72.4×25%=18.10(万元);税后收益:72.4-18.10=54.30(万元)。

  筹划后:华东公司分拆公司业务,公司总部负责天然气销售,成立分公司负责运输。

  华东公司按原进价销售,则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万×(1.43÷1.13×13%-1.13÷1.13×13%-0.3×7%)=13.50(万元);营业税:1000×0.10×3%=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0×10%=1.65(万元);税前收益:1000×(1.43÷1.13-1.13÷1.13-0.3×93%) 1000×0.1-3-1.65=81.75(万元);企业所得税:81.75×25%=20.44(万元);税后收益:81.75-20.44=61.31(万元)。

  纳税筹划提高税后收益7.01万元(61.31-54.30)。纳税筹划方案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