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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与四川省同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标志着“单独两孩”政策在四川正式实施。达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达州市与四川省同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我市4.12万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三类情况被界定为单独家庭  
  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和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规定的其它生育政策继续执行。
  
  办证流程简化  
  网络预约办证系统正式运行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依法、便民、可操作的原则,全省再生育审批程序实行“一改、三减少、四取消”,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简易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单独家庭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据悉,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将于3月21日凌晨正式启动运行,符合条件的夫妻可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网址:12356.scpip.cn)。
  
  一改:就是将原来申请人书面申请,改为网上申请(预约)。三减少:减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减少计生部门的审批时限,减少公示时间。四取消: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取消乡镇(街道)计生机构对申请人作调查笔录程序;取消对批准后的申请人下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送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程序;取消《生育证》的有效年度的规定;取消基层附加不合理的再生育审批程序。
  
  新政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  
  将依规做出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合法再生育子女后,对其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需要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现孕夫妇,可按《条例修正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在违法生育处理上,以《条例修正案》实施时间作为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界限。单独两孩家庭在《条例修正案》实施前生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我市4.12万户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为了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最近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力量调查,全市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孩子、女方处于育龄期的家庭41236户,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有生育二孩愿望。
  
  据调查测算,全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数量每年在3000人左右,政策生育率由1.24上升为1.28,补偿生育总量3万人。预计经过依法审批后,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仅有小部分在2014年内生育,绝大多数将在2015—2018年期间生育。再辅之以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宣传倡导,完全可以防范和化解生育堆积效应对总人口的影响,也不会给社会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带来过大的压力。
    (责任编辑:张轶)
    文章出处:达州网(http://www.dz169.net/
    来源:http://news.dz169.net/dzyw/2014/0321/87123.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